本文依據(jù)5月25日《天揚微課 |論建筑業(yè)稅務風險管控》老師語音進行問題整理。登陸www.images-de-paris.com可查看全部視頻課程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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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施工企業(yè)的專票一般都在施工過程中針對對應的業(yè)主開具,產(chǎn)生銷項稅額,那么機關(guān)辦公用品,油品的采購等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可以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項目發(fā)生的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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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個問題我首先回答的是可以抵扣,但是根據(jù)36號文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是要按照公式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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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機關(guān)采購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機關(guān)進行抵扣,但是月末要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作轉(zhuǎn)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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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請問項目部房屋租賃合同開增值稅發(fā)票能否抵扣?稅率是多少?乙方是當?shù)氐牡V場,獨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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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租賃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用于抵扣。如果出租方選擇了簡易計稅方式,則適用稅率為5%。如果出租方選擇了一般計稅方式,則適用稅率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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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我公司為房地產(chǎn)企業(yè),公司名下一項目于4月30日前取得開工證,目前正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約2000萬元,但目前尚未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也未開具發(fā)票。此項目由于地價較高,我公司想采用一般方法計算增值稅,公司已進行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問題:在4月30日前已經(jīng)完成的2000萬工程量在取得進項稅票的情況下可進行進項稅抵扣嗎?如稅務局認為不能抵扣,那稅務局如何來界定?工程計價單可由施工方編制,時間上并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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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4月30日前已經(jīng)完成的2000萬工程量實際上屬于繳納營業(yè)稅的業(yè)務,應當繳納營業(yè)稅。如果4月30日前應當繳納營業(yè)稅的業(yè)務,在5月1日后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進行了進項稅抵扣,我認為這其實就是施工單位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方虛抵了增值稅,因此已經(jīng)完成的2000萬工程量不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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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會以4月30日來劃定兩個稅種的界限,按照36號文的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fā)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yè)稅政策規(guī)定補繳營業(yè)稅。因此,稅務局會讓施工單位補繳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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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
子公司用總公司資質(zhì)中標的在建項目,營改增后需與總公司簽分包合同的,對合同簽訂時點有要求嗎?是只簽4月30日后剩余工作量還是要簽中標全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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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個問題實際上屬于資質(zhì)共享項目營改增后業(yè)務處理的問題,對于總分包合同的簽訂時點問題,我認為應該在4月30日前就可以了,并且在合同上明確具體的開工時間為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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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總分包合同簽訂金額的問題,我們也曾經(jīng)探討過兩個金額的利弊,我在這里和大家共同交流一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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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繳納印花稅的角度上說,中標金額繳納的印花稅肯定要比按照剩余工作量計算繳納的多,所以選擇按照剩余工作量的金額比中標金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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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國稅后續(xù)管理上說,對于中標金額與剩余工作量的差額,國稅部門是否會在稽查過程中要求分包單位提供以前繳納營業(yè)稅的完稅憑證,可分包單位提供的完稅憑證全部都是總包單位名稱,國稅部門是否會認為分包單位漏繳了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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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說選擇按照剩余工作量的金額比中標金額有利。從以上兩個角度考慮,按照剩余工作量簽訂總分包合同比按照全部中標金額簽訂要更加合理、經(jīng)濟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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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
增值稅是價外稅,在填報損益表時,是不是不應該在"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中填列,而應該在資產(chǎn)負債表的"應交稅費"中填列。而"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只填列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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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過去的營業(yè)稅是價內(nèi)稅,計提的營業(yè)稅直接記入“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不影響工程結(jié)算數(shù)。而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是要從工程結(jié)算中分離出增值稅的,兩個稅種在核算方法上是有一定區(qū)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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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填報損益表時,增值稅是不應該在“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中填列的,在資產(chǎn)負債表的"應交稅費"中填列。但是增值稅產(chǎn)生的附加稅費是要記入"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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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
一般納稅人,老項目,簡易計稅,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機構(gòu)所在地納稅申報。?請問:當?shù)貒愓f他們代開專票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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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shù)貒惔_專票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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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4]153號關(guān)于印發(fā)《稅務機關(guān)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代開專用發(fā)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guān)為所轄范圍內(nèi)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fā)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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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的規(guī)定,辦法中所稱的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jīng)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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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建筑服務企業(yè)是一般納稅人,按照這個文件規(guī)定應該回機構(gòu)所在地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能由國稅局代開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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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7】
一般納稅人,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機構(gòu)所在地納稅申報。?請問:當?shù)貒愓f他們代開專票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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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個問題和上面那個問題其實是一樣的,這里我就不重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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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8】
如何理解建安合同是否是預收款方式的合同?“目前電力建安合同結(jié)算付款條款是:在合同簽訂后,乙方提供預付款保函后甲方支付合同額的5%-10%的預付款,每月按工程進度結(jié)算,當進度款支付到合同額一定比例后開始扣回預付款?!边@樣的合同能算按預收款方式收款的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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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關(guān)于納稅義務時間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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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出的電力建安合同結(jié)算付款條款中也明確了甲方支付合同額的5-10%的預付款,結(jié)合36號的規(guī)定,這個合同也是適用預收款方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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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
掛靠項目在五一后未完工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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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個問題實際是和第四個問題有一定的關(guān)聯(lián)。前面我已經(jīng)說過的,我就不復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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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總分包合同后,總分包單位還要做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分包單位要開設銀行賬戶,保證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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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總包單位要建立核算賬套,編報決算報表,以保證確認的收入與增值稅開票收入保持一致。三是總分包單位要在施工所在地辦理預繳稅務登記,在機構(gòu)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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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0】
銷售企業(yè)收到住宿費和培訓費是否可以進項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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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jù)36號文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列舉了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未包含住宿費和培訓費不得抵扣,因此銷售企業(yè)收到的住宿費和培訓費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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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以單位名義取得,實質(zhì)上是個人消費的住宿費和培訓費,則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銷售企業(yè)如果抵扣了,則存在虛抵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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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1】
甲供材的項目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甲供占合同總額的比例有沒有規(guī)定,只要有甲供,就可以適用選擇的規(guī)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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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jù)36號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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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36號文對甲供占合同總額的比例沒有作具體的規(guī)定,之前,我有機會聽了一下國稅總局的內(nèi)部培訓音頻,其中就談到了甲供比例1%和99%的問題,國稅總局解釋的就是只要有甲供,就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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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2】
我公司目前有一項目:前期已經(jīng)簽訂合同并開具外經(jīng)證,也到外出經(jīng)營地的主管稅務局備案登記了,16年年初已經(jīng)開具了建安發(fā)票,但是由于業(yè)主原因,此項目需重新走公投程序,時間上肯定是在五月一號之后了,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老項目還是新項目呢(施工許可證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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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36號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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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具體操作中,對老項目的界定比36號文的規(guī)定稍微有所放松,比如說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開工證明也可以視同老項目的認定條件,有的地方甚至放寬到只要能提供開工在4月30日前足夠的證據(j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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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認為這個項目在4月30日前已經(jīng)辦理了外經(jīng)證,在主管稅務部門辦理了備案登記,且開具了建安發(fā)票。基于此,我認為這個項目應該是可以認定為老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