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處于2019年匯算清繳期間,關于申報表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已在2019年12月9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文件進行了明確,修訂后的內容中關于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需要企業(yè)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政策規(guī)定

41號公告對《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 行)的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明確了當企業(yè)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的絕對值。

行次

項 目

賬載金額

稅收金額

調增金額

調減金額

1

2

3

4

1

一、收入類調整項目(2+3+…8+10+11)

*

*

?

?

2

(一)視同銷售收入(填寫A105010)

*

?

?

*

12

二、扣除類調整項目(13+14+…24+26+27+28+29+30)

*

*

?

?

13

(一)視同銷售成本(填寫A105010)

*

?

*

?

30

(十七)其他

?

?

?

?

一、實務案例

甲企業(yè)將一批自產物資進行捐贈,該物資成本100萬元,進項稅額13萬元,捐贈時市場售價169.5萬元(不含增值稅)。

我們假設甲企業(yè)捐贈物資符合免增值稅政策文件的規(guī)定,同時也符合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

(一)那么,捐贈環(huán)節(jié)的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3萬元

貸:進項稅額轉出 13萬元

借:營業(yè)外支出-捐贈支出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 ?113萬元

(二)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1.企業(yè)所得稅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69.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13萬元。

在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特定業(yè)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七行“(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填寫169.5萬元和第十七行“(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填寫113萬元。

2.根據(jù)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guī)定,判斷是否可以全額或部分稅前扣除。本案例假設甲企業(yè)捐贈物資符合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

在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二行“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第1列“賬載金額”中填寫113萬元,在第4列“稅收金額”中填寫賬載的已經計入本年損益的捐贈支出113萬元。

3.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有差異的需予以納稅調整。

將稅會差異的56.5萬元(169.5?-113)填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中“調減金額”列下。

4.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列:

行次

項 目

賬載金額

稅收金額

調增金額

調減金額

1

2

3

4

1

一、收入類調整項目(2+3+…8+10+11)

*

*

169.5

?

2

(一)視同銷售收入(填寫A105010)

*

?

169.5

*

12

二、扣除類調整項目(13+14+…24+26+27+28+29+30)

*

*

?

113

13

(一)視同銷售成本(填寫A105010)

*

?

*

113

30

(十七)其他

113

169.5

0.00

56.5

(三)若該批物資為甲企業(yè)外購取得的,那么因為視同銷售額納稅調整0萬元,則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中不需要調整。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當企業(yè)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不會產生額外的應納稅所得額。